KÚON HAKONE GORA
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房客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的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則依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慣例辦理。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優先適用該特別約定。
第2條(住宿契約的申請)
1. 擬向本飯店申請訂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飯店提供下列事項。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房客於住宿期間申請延長住宿,超過前項第2款所述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提出該申請時,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辦理。
第3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本飯店同意前條所述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本飯店能證明未予同意時,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前項規定成立時,房客須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的訂金,其金額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
3. 訂金首先抵充房客最終應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9條規定的情況時,則依違約金、賠償金的順序抵充。如有餘額,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4. 如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該項訂金,住宿契約即失去效力。但僅限於本飯店指定訂金付款期限時,已將此事告知房客的情況。
第4條(免付訂金的特別約定)
1. 不受前條第2項規定限制,本飯店可能同意於契約成立後,免付該項訂金的特別約定。
2. 本飯店同意住宿契約申請時,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的付款期限,均視為已同意前項的特別約定。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認定擬入住者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認定擬入住者符合下列甲至丙所列情形時。
甲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6款所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同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丙 為法人,且其管理人員中有屬於暴力團成員者
(5) 擬入住者有嚴重困擾其他房客的言行時。
(6) 明確認定擬入住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7)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符合神奈川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形時。
第6條(房客的契約解除權)
1. 房客可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房客因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將依別表第2收取違約金(但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訂金付款期限並要求付款,而房客於該付款期限前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但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時,僅限於同意該特別約定之際,已向房客告知解除住宿契約時須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始得收取違約金。
3. 房客未事先聯絡,且於住宿當日預定抵達時間(如已事先明確告知該時間,則為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視為房客已解除住宿契約並據以辦理。
第7條(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得解除住宿契約。
(1) 認定房客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認定已從事該等行為時。
(2) 認定房客符合下列甲至丙所列情形時。
甲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丙 為法人,且其管理人員中有屬於暴力團成員者
(3) 房客有嚴重困擾其他房客的言行時。
(4) 明確認定房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5)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等不可避免的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符合神奈川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形時。
(8) 在臥室躺臥吸菸、任意擺弄消防設備等,或違反本飯店使用規則所訂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止燃燒及火災所必要的事項)時。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房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1. 房客須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或客房登記下列事項。
(1) 房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外國籍房客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須出示護照影本以供確認。)
(3) 離店日期及預定離店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房客如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所述費用,須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房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1時至翌日上午10時。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本飯店可能同意於該項所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本飯店所訂的額外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房客於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公告於館內,或備置於客房等處的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透過備置的簡介、客房內的資訊及各處公告等方式提供。
第12條(費用支付)
1. 房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別表第1所列內容辦理。
2. 前項住宿費用等,須於房客離店時或本飯店提出付款要求時,在櫃檯或客房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
3. 本飯店已向房客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房客自行決定不住宿,仍須支付住宿費。
第13條(本飯店的責任)
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造成房客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損害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所致時,不在此限。
2. 為因應可能發生的火災等事故,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1. 本飯店無法向房客提供契約約定的客房時,將取得房客同意,盡可能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並將該補償金抵充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所致時,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方式)
1. 房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就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本飯店已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而房客未予告知,本飯店將依法令於一定限額內賠償該損害。
2. 房客攜入本飯店但未寄放於櫃檯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房客未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的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的損害賠償以15萬日圓為上限。
第16條(房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 房客的行李於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僅限於行李抵達前已取得本飯店同意的情況,本飯店才會負責保管,並於房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2. 房客退房後,如有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且已確認所有人,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徵詢其處理指示。但如未收到所有人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將含發現當日在內保管7天,之後送交最近的警察署,或依法令處置。此外,飲食物或有礙環境衛生的物品,本飯店得依自身判斷於當日處置。
第17條 (關於進入客房)
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即使房客已辦理入住,仍可能未經房客許可進入客房。
1. 提供清潔、客房服務等本飯店的服務時
2. 認定可能從事違反法令規定、使用規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認定已從事該等行為時
3. 依警察或消防機關的指導,判斷有必要進入客房時
4. 判斷為維護建築物或設備而有必要時
5. 本飯店判斷為確認房客安危或確保其安全而有必要時
第18條(停車責任)
房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地,不承擔車輛保管責任。但本飯店管理停車場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將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條(房客的責任)
本飯店因房客的故意或過失而蒙受損害時,該房客須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第20條(條款的變更)
1. 本飯店得依民法第548條之4的規定,在變更符合房客的一般利益時,或在變更不違背住宿契約目的,且依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適當性及其他與變更相關的情事判斷屬合理時,變更本條款。
2. 本飯店變更本條款時,將訂定變更後條款的生效時間,並最遲於生效日1個月前,透過刊登於本飯店官方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房客。
第21條(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因住宿契約所生的一切爭議,均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管轄本飯店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第1:住宿費用等明細(第12條第1項相關)
| 類別 | 明細 |
|---|---|
| 住客應支付的總額 | ①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用 + 晚餐、早餐等餐飲費) ② 服務費 ③ 額外費用(額外餐飲費、設施使用費等) ④ 稅金(消費稅、入湯稅等) |
附表第2: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相關)
※百分比表示違約金占基本住宿費(或契約總額)的比例。
※視住宿方案或預訂管道而定,可能優先適用比上述規定更嚴格的取消政策。
| 收到取消通知之日 | 違約金比率 |
|---|---|
| 未入住(未通知) | 100% |
| 當日 | 100% |
| 前一天(1天前) | 80% |
| 自3天前起 | 50% |
| 自10天前起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