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ÚON HAKONE GORA
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住客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均依照本條款的規定辦理;本條款未有規定的事項,則依照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慣例辦理。
2. 如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均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1. 擬向本酒店申請訂立住宿合約的人士,須向本酒店提供以下資料。
(1) 住客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住客在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超出前項第2款所述的住宿日期,本酒店將於收到該要求時,視作新的住宿合約申請處理。
第3條(住宿合約的成立等)
1. 住宿合約於本酒店接受前條所述的申請時成立。但如本酒店能證明並未接受該申請,則不在此限。
2. 住宿合約依前項規定成立後,住客須於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由本酒店訂定、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的訂金。
3. 訂金將首先用於抵扣住客最終應付的住宿費;如發生須適用第6條及第19條規定的情況,則依次用於抵扣違約金及賠償金。如有餘額,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4. 如住客未能於本酒店依第2項規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該項訂金,住宿合約將失效。但僅限於本酒店在指定訂金付款期限時,已向住客告知此事的情況。
第4條(毋須支付訂金的特別約定)
1. 不論前條第2項規定如何,本酒店可同意作出特別約定,在合約成立後毋須支付該項所述的訂金。
2. 本酒店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述的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的付款期限,將視為已同意前項的特別約定。
第5條(拒絕訂立住宿合約)
本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可拒絕訂立住宿合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客房已滿,沒有空房時。
(3) 認為擬入住人士有可能就住宿作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認為擬入住人士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況時。
イ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6款所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同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業務活動受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管理人員中有暴力團成員的法人
(5) 擬入住人士作出對其他住客造成嚴重滋擾的言行時。
(6) 明確認定擬入住人士患有傳染病時。
(7) 就住宿作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9) 符合《神奈川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況時。
第6條(住客的合約解除權)
1.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約。
2. 如住客因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本酒店將依附表第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本酒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訂金付款期限並要求付款,而住客在該期限前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但如本酒店已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酒店在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向住客告知解除住宿合約時須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3. 如住客未有聯絡本酒店,且於入住當日的預計抵達時間(如已事先明確告知該時間,則為該時間過後2小時)仍未抵達,本酒店可視作住客已解除住宿合約處理。
第7條(本酒店的合約解除權)
1. 本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解除住宿合約。
(1) 認為住客有可能就住宿作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認定其已作出該等行為時。
(2) 認為住客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況時。
イ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業務活動受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管理人員中有暴力團成員的法人
(3) 住客作出對其他住客造成嚴重滋擾的言行時。
(4) 明確認定住客患有傳染病時。
(5) 就住宿作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等不得已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符合《神奈川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況時。
(8) 在睡房內躺在床上吸煙、擅自玩弄消防設備等,或違反本酒店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止起火及火災所必要的事項)時。
2. 本酒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將不收取住客尚未獲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1. 住客須於入住當日,在本酒店接待處或客房登記以下資料。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外籍人士須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須出示護照副本以供核實。)
(3) 離店日期及預計離店時間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住客擬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所述的費用,須於辦理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1時至翌日上午10時。但如連續住宿,除抵達及離店當日外,均可全日使用客房。
2. 不論前項規定如何,本酒店可同意住客在該項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本酒店將收取所訂定的額外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客在本酒店內,須遵守本酒店訂定並於館內張貼或放置於客房等處的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本酒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透過備置的小冊子、客房內的資訊及各處告示等方式公布。
第12條(費用支付)
1. 住客應付的住宿費等明細,依附表第1所列內容辦理。
2. 前項的住宿費等,須於住客離店時或本酒店提出付款要求時,在接待處或客房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
3. 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可供使用的客房後,即使住客自行選擇不入住,仍須支付住宿費。
第13條(本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合約而對住客造成損害,將賠償該損害。但如損害並非由可歸責於本酒店的原因所致,則不在此限。
2. 本酒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突發事故。
第14條(無法提供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本酒店無法向住客提供合約約定的客房,將在取得住客同意後,盡可能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 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如本酒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將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將計入損害賠償額。但如無法提供客房並非由可歸責於本酒店的原因所致,則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1. 住客寄存於接待處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發生滅失、損毀等損害,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就現金及貴重物品而言,如本酒店已要求住客明確申報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客未有申報,本酒店將依法在一定限額範圍內賠償該損害。
2. 住客攜入本酒店而未寄存於接待處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疏忽而發生滅失、損毀等損害,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就住客未有事先明確申報種類及價值的物品而言,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疏忽的情況外,本酒店的賠償以15萬日圓為上限。
第16條(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 如住客的行李於入住前送抵本酒店,僅在本酒店於行李送抵前已同意的情況下,才會負責保管,並於住客在接待處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2. 如住客退房後將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酒店,而本酒店能確認物主,將聯絡該物主並徵求其指示。但如未獲物主指示或無法確認物主,本酒店將保管7日(包括發現當日),其後送交最近的警署或依法處置。食品、飲品及有損環境衞生的物品,本酒店可自行決定於當日處置。
第17條 (關於進入客房)
1. 在以下情況下,即使住客已辦理入住手續,本酒店仍可未經住客許可進入客房。
1. 提供清潔、客房服務等本酒店服務時
2. 認為有可能作出違反法令規定、使用規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認定已作出該等行為時
3. 依警方或消防部門的指示,判斷有必要進入客房時
4. 判斷為維護建築物或設備而有必要進入客房時
5. 本酒店判斷為確認住客安危或確保其安全而有必要進入客房時
第18條(泊車責任)
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將車匙交予本酒店保管,本酒店僅提供泊車場地,並不承擔車輛保管責任。但如本酒店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9條(住客的責任)
如本酒店因住客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損害,該住客須向本酒店賠償該損害。
第20條(條款的變更)
1. 本酒店可依據《民法》第548條之4的規定,在變更符合住客整體利益,或不違背住宿合約的目的,且考慮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適當性及其他與變更相關的情況後屬合理的情況下,變更本條款。
2. 本酒店變更本條款時,將訂明變更後條款的生效時間,並最遲於生效日期前1個月,透過在本酒店官方網站刊載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住客。
第21條(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
因住宿合約引起的一切爭議,均以日本法律為適用法律,並以對本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作為雙方約定具有第一審專屬管轄權的法院。
附表第1:住宿費等明細(與第12條第1項相關)
| 類別 | 明細 |
|---|---|
| 住客應支付的總金額 | ①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用 + 晚餐、早餐等餐飲費用) ② 服務費 ③ 額外費用(額外餐飲費用、設施使用費等) ④ 稅項(消費稅、入湯稅等) |
附表第2: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相關)
※百分比是指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或合約總金額)的比例。
※視乎住宿計劃或預訂渠道,可能會優先適用比上述更嚴格的取消政策。
| 收到取消通知的日期 | 違約金比率 |
|---|---|
| 未入住(未作通知) | 100% |
| 當日 | 100% |
| 前一天(1天前) | 80% |
| 由3天前起 | 50% |
| 由10天前起 | 30% |